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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失效]

  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人收受回扣。
  第十三条 基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增值:
  (一)购买国家债券;
  (二)存入金融机构获息;
  (三)委托有关机构投资;
  (四)购买股票,但购买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基金及其增值资金用于违背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活动;
  (二)直接的经营活动;
  (三)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四)以有奖博彩形式扩充基金。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将基金的筹集、增值、使用情况向基金会发起单位、会员及捐赠者通报,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基金会管理费用及其工作人员工资,参照行政机关经费和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基金会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对接受资助者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基金的,基金会有权停止、减少资助或者收回基金。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变更名称、合并或者解散应当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发表公告。
  第十九条 基金会终止活动时,应当组织清算。剩余资产可以转赠给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由主管部门转赠、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外,分别作如下处理:
  违反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限期清退筹集的基金,或者依法取缔;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将筹集的基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没收非法所得。
  被撤销、取缔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组织清算并将剩余资产转赠给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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