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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28日)修改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7月22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干部,选拔符合条件的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提高妇女领导成员的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按照规定应当有女干部参加领导机构的,必须积极选配妇女领导成员。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各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规定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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