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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管委会聘请执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制订章程。管委会章程经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制订,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管委会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签发日期为管委会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为兼职,管委会主任可以为专职。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管委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管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管委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利润及风险、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报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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