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即擅自施工或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建设城市绿化工程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绿化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城市规划绿地用途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恢复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责任人逾期不改正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强行拆除绿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绿化,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而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损坏城市绿地的,每平方米罚款200元;
(二)私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每株罚款500元;
(三)在公园、风景区摆摊设点破坏园林总体规划和园林景观或占用绿地、妨碍交通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属经营主管单位责任的,处罚经营主管单位;
(四)在绿地周围施工而损坏绿地的,每平方米罚款200元,损坏树木花卉的,每株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对盗伐、滥伐城市防护林、风景林、生产林树林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绿化专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往城市绿地抛洒果皮、纸屑、易拉罐及其他废弃物,罚款50元;
(二)践踏、穿行有禁令标志的绿地的,罚款100元;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狩猎、打鸟的,罚款100元;
(四)在城市绿地采石取土、填埋废弃物、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