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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但有下列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带的,应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一)经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十八层以上)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确有困难的;
  (二)经市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敷设地下管线的;
  (三)经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路口(包括临时路口)的;
  (四)经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于限期内恢复绿地。
  第四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在绿地里停放车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堆放物品、放养牲畜、追逐嘻闹及其他有损绿地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会同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确定保护绿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管理单位委托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并支付修剪费用。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管理养护。
  其他古树名木,分别由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养护。
  第四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特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并会同文物部门鉴定后建立档案,确定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地点、权属和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标志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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