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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的绿化建设,可采取国家投资、引进外资、内联或社会集资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项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 绿化工程应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并应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绿化工程的建设及改造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城市绿化先进经验,注重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讲究园林绿化艺术。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与绿化工程相适应的城市专业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专业设计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绿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城市绿化专业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专业施工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养护三至六个月,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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