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应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除害灭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科研工作。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物、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城建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城市环境卫生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的管理,有计划地增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解决城市粪便、垃圾、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工交、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治理和职业危害的防治。
工商行政部门、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沿街摊点的卫生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公安部门应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管理。
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影剧院应积极配合搞好卫生宣传工作。
其他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等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级爱卫会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改善乡镇、村屯环境卫生、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社会健康教育工作。一切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单位室内外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参加以灭鼠为中心的除四害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做好除四害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消除孳生场所。
第十三条 加强灭鼠毒饵、消杀病媒生物药械的管理。进入市场的灭鼠毒饵、消杀病媒生物药品、器械,应具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以及厂名、地址等。灭鼠毒饵必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
第十四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单位无条件处理的,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密闭收集运出,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