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九五六年合作化以来兴办的老城镇集体企业,界定其资产所有权,应按不同历史时期资产来源和形成的具体情况划分和界定其产权份额:1、自负盈亏期间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企事业单位;2、统负盈亏期间形成的资产,按年度计算。先从当年全部上缴利润中扣除25%(合作事业基金),将剩余的75%与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事业主管部门)全部拨款(不含借款)相加作100%,计算各自占有份额,分劈当年的资产;只上缴全部利润,没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事业主管部门)拨款的,其资产全部归集体企事业单位所有;3、税后利润三级分成期间,凡用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事业单位所有;4、一九九二年以前,经集体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已将集体资产转为全民资产的,集体职工全部或大部分转为全民职工的,对其资产可不予界定;对已转为全民所有制的,其集体职工被列为全民合同工、计划外用工或仍为集体职工的,该企业转制后的资产,仍属于原企事业单位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颁布后,不得将集体所有制资产转为全民所有制资产。
四、对集体资产,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平调、侵吞、变卖。如有侵吞集体资产或直接损害集体企业合法权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上一律核实资产价值,给予一次性偿还;不能一次偿还的,可分期计息偿还。兼并集体企业必须坚持有偿等价的原则,对无偿兼并的资产或低于资产价值的部分,须退还给市,作为市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在清理界定集体资产中,对有关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占用的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经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作为集体股份,并参与分红;二是实行集体与全民企业联营,按双方出资比例划分资产份额;三是实行租赁经营,由集体企事业单位收取租金;四是限期归还,并收取利息(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五、凡我省境内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事业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占有的集体资产,都要界定其资产所有权,由集体资产所有者单位提出界定报告,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其主管部门,经县(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集体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市属集体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径报)批准。对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集体企事业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所有权的界定,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事业主管部门)提出界定报告,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市集体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