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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3〕46号 一九九三年八月五日)



  为促进我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强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为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要把集体企业创办初期主办单位为安置其子女就业所给予的补偿性投入或扶持,与一般性投资相区别;二是把集体企业通过租、借、贷、买等形式所形成的资产,与吸纳主办单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相区别;三是把集体企业享受国家、政府减免税金、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与政府建立的国家扶持基金及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相区别;四是把主办单位对集体企业有协议的投入及无偿转让,与无协议投入及无偿转让所形成的资产相区别;五是对不同历史时期所采取的不同政策相区别,不能单凭资金投入去界定和计算增值的份额。
  二、凡由劳动群众以集资、劳务收入或向政府、银行及其他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借贷、购买、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均属集体企事业单位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国家和企业无偿资助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投入也作为集体资产,其中包括:1、一九八四年十月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地方政府为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无偿转让给集体企事业的资产;2、凡在审批文件中,没有确定为国家扶持基金或国家投资的减免税金及其增值;3、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集体企事业单位通过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及其转让收入也属该集体企事业单位所有。
  地方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为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对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投入,凡有协议的,按协议界定其资产产权;没有明确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均视为借款,可不付息。在租赁、承包中,集体企事业主管部门或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所收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租赁费、承包费,属于集体企事业单位所有,在资产清理界定后,应如数退回。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及其收益和收缴的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等,属于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共同所有。企业的股金属入股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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