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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3〕6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九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公安厅、人防办制定的《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部门组织实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凡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
  第六条 人防部门和使用人防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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