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规定[失效]

  除前款规定外,凡有条件的,还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十六条 营业室必须有四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男性工作人员至少一名。在营业时间至少有三名工作人员临柜。
  第十七条 禁止非营业室工作人员进入营业室。营业室工作人员的通勤门,除通勤时间外必须关锁。
  第十八条 禁止在营业室外经营有价证券、有奖储蓄等业务。
  第十九条 没有库房的营业室,应当配备保险金柜,当日营业终了,应当将现金、重要凭证、业务公章等用特制装具包装加锁,用专车送到库房存放。
  第二十条 配置枪支的金融机构及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一 )及时制止或者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有贡献的;
  (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
  (三)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的;
  (四)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市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负责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会同城建、工商等部门责令其迁移、拆除。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行为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公安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行为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