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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规定[失效]

  非守库人员不得进入守库室。
  第九条 未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没有专门查库的介绍信,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
  公安人员监督检查库房安全保卫工作,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专用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受检单位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行。
  第十条 凡取送现金(含金银、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下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车,有两人以上武装押运;
  (二)车上配有通讯联络设施及消防器材;
  (三)有应急预案;
  (四)长途运输,应当有护卫车,并增派武装押运人员。
  第十一条 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准备工作中,必须做好下列事项:
  (一)按规定领取《通行免检证》;
  (二)点清现金的封包数量,检查封包质量;
  (三)检查运输现金车辆、通讯联络设施以及消防器材的性能;
  (四)检查随身携带武器的性能。
  第十二条 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泄露行车时间、运行路线和现金数量等情况;
  (二)押运护送不到位;
  (三)单人行动,或者擅离职守办理与押运任务无关事项;
  (四)饮酒或者在车内吸烟;
  (五)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者中途无故停车;
  (六)与运输现金任务无关的人员搭车。
  第十三条 执行运输现金任务的车辆,必须在目的地停放。在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报告附近的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四条 库房、营业室的门前禁止随意停放车辆、设置摊亭或者晾晒物品。
  第十五条 营业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门窗有坚固的金属防护装置;
  (二)营业柜台高度不低于一点二米,宽度不窄于零点六米,柜台上方设有牢固的防护装置;
  (三)出纳工作区与其他业务工作区用栅栏隔离;
  (四)有符合技术防范要求的报警装置或者联防联络设施;
  (五)配有必要的防卫、防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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