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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军事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港区水域周围不得修建影响舰船活动的建筑物。不得损坏、移动各种助航标志。
  第十七条 非本港船舶进、离军港,必须按规定办理进、离港手续,并接受军港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进入军港或者停靠军用码头的船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指定位置停泊。经批准通过军港水域的船舶应当按照指定航道,无害通过,不得停留或者锚泊。
  避险船舶进入港区,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通报,并按照指定位置锚泊或者停靠,临时停靠军港的船舶,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准上岸活动。
  第十九条 军港区内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测绘、倾倒垃圾、杂物。港池、航道禁止游泳、钓鱼。
  第二十条 不得毁坏军用铁路、公路、输油、输气、输水、输电管线,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修建危及安全或者影响使用,维修的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危及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在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割断或者盗割军用通信电线、电缆;
  (二)在地下电缆两侧规定范围内的地面上爆破、钻探、采石、取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或者倾倒含有酸、碱、盐液体,修建能引起地下电缆腐蚀的建筑物;
  (三)在江河、海底电缆两侧规定水域内进行抛锚、拖网捕鱼炸鱼、挖沙等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四)在电杆及拉线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
  (五)在电杆及垃线、天线塔架及其他设备上拴重物、牲畜,在军用通信线路上搭挂广播线、电线及电视机天线;
  (六)向电杆、电线、隔离子等射击、抛掷杂物,移挪电杆或者更改线路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军用通信线路沿线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林木、运输超高货物、架设线路、铺设管道或者进行水下作业等可能危及军用通信线路安全的,应当征得管理单位同意,在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军事设施的开发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军事设施的开发利用,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按照审批权限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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