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经营单位代理出口的,必须签订代理协议,明确质量责任。

第三章 外贸经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外贸经营单位与外商签订贸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质量、包装、检验条款;签订国内购销合同或者代理协议,外贸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提供质量标准、检验标准或者成交样品。
  凭样成交的,外贸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商检部门对样品进行检验,经当事人确认后方可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样品由商检部门签封。
  第十五条 外贸经营单位对收购或者代理出口的商品,必须逐批进行验收,并按批次填写出口商品验收结果单。对没有厂检合格证或者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应当拒绝验收、接货。
  第十六条 外贸经营单位向商检部门报验的商品,除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厂检合格证、出口商品验收结果单和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第十七条 外贸经营单位收购的出口商品,经外贸经营单位验收合格,出口后因质量问题引起外商索赔的,由外贸经营单位负责对外理赔;外贸经营单位代理出口的商品,由于生产、仓储、运输、装卸原因造成出口商品质量不合格引起外商索赔的,由外贸经营单位负责对外理赔,事后向负有质量责任的企业追偿。合同或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仓储运输装卸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仓储、运输、装卸企业储存、运输、装卸出口商品,应当与货主签订仓储、运输、装卸合同,因商品特性需要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仓储企业对入库货物必须进行验收,填写货物入库验收单。
  出口商品在储存期间,仓储企业负有保管的义务。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采取特殊养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测结果应当记录。
  第二十条 出口商品出库时,仓储企业应当填写出口货物出库交接单,经交接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
  仓储企业在货物出库后,应当将货物入库验收单、出口货物出库交接单,养护检测原始记录和入库单证,一并存档备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