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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失效]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用于区域间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以贷款形式,有偿使用,专款专用;
  (三)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可以拆借使用。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四)污染集中控制项目;
  (五)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六)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中污染源治理项目;
  (七)治理污染源的科技攻关项目;
  (八)银行贷款治理污染源项目的部分贴息。
  第八条 在基金的使用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治理污染源的科技攻关项目除外):
  (一)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
  (二)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40%以上;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九条 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申请使用基金:
  (一)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
  (四)治理污染源急需的科技攻关课题。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下达基金贷款计划。
  第十一条 基金的解缴、拨付:
  (一)省级基金:沈阳、大连市每年度末一个月内,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向省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征收排污费专户”解缴基金,省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基金后十日内,将基金缴省财政部门;其他市财政部门每年通过财政总决算向省财政部门解缴基金。省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将解缴入库的基金分期拨入省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
  (二)市、县级基金:市、县财政部门每季向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拨付基金。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必须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申请表》,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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