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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1994〕36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


  现将《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收购烟叶、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黑木耳、银耳、生漆、天然树脂、毛绒、牛猪羊皮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税范围: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烟烤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日用食用香料、经济林苗木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的水产品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产品、竹木制品用料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竹荪和人工食用菌收入。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在本县属大宗的、应当征税的农业特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县范围内开征;未经批准,不得征收。
  本办法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原批准开征的应税品目,认为需要继续征收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全省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地、州、市、县、乡不得决定减征和免征。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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