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国家计委、中石化销售公司下达的年度资源配置计划,由兵团石油公司向各师(局)和其他直供单位下达供应计划。
4、为保证成品油资源的统一配置,各师(局)、团场和其他直供单位一律不准委托炼油厂代料加工原油,不准购置兵团统一配置以外的成品油资源。
5、各师(局)、团场和其他直供单位要加强全兵团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的统计工作,按月、季、年及时准确地逐级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为搞好成品油总量平衡和合理配置资源,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关于成品油资源的季度、月度供应。
1、季度资源的供应
各师(局)商业(物资)处及其他直供单位于每季度提前50天提出季度各品种需求量报兵团石油公司,由兵团石油公司根据中石化销售公司季度排产计划、资源配置计划和各师(局)及其他各直供单位的季度要货计划,制定下达季度供应计划。
2、月度资源的供应
各师(局)商业(物资)处及其他直供单位于每月提前30天提出月度要货计划报兵团石油公司,由兵团石油公司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并结合各师(局)及其他直供单位的需求量,编制月度供应计划。
在执行供应计划过程中,如货源发生变化时,兵团石油公司要积极协调,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需紧急调度时,兵团石油公司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兵团下达的应急措施,制定调运方案,优先发运、优先接货、保证及时供应。
3、合同化管理
兵团石油公司与各炼油厂必须严格执行供需合同,各师(局)商业(物资)处及其他直供单位也必须与兵团石油公司严格执行供应合同。
四、关于成品油价格。
兵团成品油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局以北补南,以近补远的作价原则执行。各团场作为基层供油点,其成品油价格可参照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五、成品油供应管理职责和结算。
1、由兵团石油公司负责从炼油厂统一购进,按照中石化销售公司资源配置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办理购进、调运、结算等项工作。
2、各师(局)商业(物资)处作为各师(局)成品油供应的管理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负责本师(局)成品油供应的管理、需求预测、资源配置、接卸、储存、负责向兵团石油公司统一结算等工作。
3、成品油供应的财务结算,由兵团石油公司按各师(局)、团场所在地相邻县的批发价直接向各师(局)商业(物资)处统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