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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成品油供应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兵团成品油供应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兵发[1994]79号)


各师(局),221、222团,兵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兵团制定了《兵团成品油供应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应主动与兵团石油公司磋商,协同配合,确保兵团成品油供应工作顺利进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报兵团商业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附《兵团成品油供应暂行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兵团成品油供应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发[1994]2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和《实施细则》,制定兵团成品油供应的暂行办法。
  一、关于成品油供应的管理体制。
  为贯彻国家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理顺成品油价格和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的指导思想,落实兵团成品石油计划单列,保障兵团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对成品油的需求,由兵团石油公司承担全兵团成品油供应的任务。各师(局)、团场和其他所有用油单位的成品油供应,必须全部纳入兵团的供应序列。
  为确保供应,由各师(局)商业(物资)处负责本辖区单位成品油的供应管理。各农牧团场作为供油点,其他直供单位为用户。
  二、关于成品油需求和年度资源配置。
  1、本暂行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航油、燃料油。
  2、按照国家计委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关于编制年度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要求,根据兵团经济发展的需要,由各师(局)商业(物资)处及其他各直供单位提出本单位年度需要量,报兵团石油公司汇总后,提出全兵团总需求计划,上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和中石化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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