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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关于加快兵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退休费统筹工作应根据新兵发[1990]38号关于颁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各行业、各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认真测算、比较,择优制定切实可行的统筹方案:1、统筹宜先易后难,社会化程度可低一点,先行起步,以后逐步调整、完善、提高。在新兵发[1990]38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边境工作年限补贴;兵计财(综财)发[1992]127号文件规定的提高统销粮价补贴;新财综字[1991]55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补贴;兵劳险发[1992]56号文件规定的增加10%退休费;新政发[1993]35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补贴,这些是统一的,必须的项目。2、可采取“双提法”,统筹金可先按退休费的50%提取,其余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步过渡到按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提取。3、统筹金贡献单位实行差额收缴,受益单位实行全额缴拨。统筹比例及时调整,丰收年景可多收一点,以丰补欠。4、确实不能按时发放退休费时,也要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包括粮、油等实物),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最低生活需要。
  三、一些既有等级工资制、又有评工记分制(含纯收益分配农场)团场的师局,在实施师局级统筹时,要将上述两种不同分配形式的团场分开核算,分别确定统筹基金提取比例,避免过多加重评工记分团场的负担。根据目前生产水平,评工记分团场(含纯收益分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一般应维持现状不变。个别确实过低的,可根据本场财务承受能力适当调整。
  四、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核心在财力,解决财力的根本途径在发展生产,但同时也要多渠道筹集统筹基金。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积累率开始时为工资总额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再逐步调整。其中企业承担部分的提取比例,由师(局)测算后自定,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固定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按工资总额的2%,由所在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将补亏款划出一部分用于发放离退休费:补亏款的一般团场划30%,欠发离退休费多、自给能力弱的有补亏款的团场可划40%,纳入团场退休费管理渠道。3、将国家补助的建国前离休人员的离休补助费和享受边境特困农场事业费中的离退休费等这类资金也要纳入退休费管理渠道,落实到企业和人头,不能截留、挪用。 
  五、按照社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社会保险必须是“强制保险”。因此,必须将社会保险的各项基金纳入企业承包、租赁、转让合同之内,与整体经营同步实施,同步完成,同步考核,避免短期行为,如果原合同没有纳入承包基数之内的,必须补充到承包、租赁、转让合同中,各类保险基金由企业或承包、租赁接收人统一集中,按月上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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