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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全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骨干管理人员进行市场经济法规培训报告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全疆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骨干管理人员进行市场经济法规培训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1994]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负责人及骨干管理人员的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驾驭和参与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我区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骨干管理人员进行市场经济法规培训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工商局和法制办认真组织实施。希望各地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予以积极支持,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关于对全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骨干管理人员进行经济法规培训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新阶段。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指出,目前最紧迫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在广大干部中,特别是在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尽快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恢复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强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市场竞争法律意识,按照国际惯例办事,进一步推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法律、法规培训的要求,我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办商定,计划在两至三年内对全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以务实为主的系统性市场经济知识和经济法规培训。现就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培训对象。凡在自治区境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联营企业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供销、财务负责人和私营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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