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3、共享收入的划分:增值税按规定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方分享25%部分,划为省级收入的为中央在甘石油、石化、有色、电力四大行业所属企业(不包括长庆油田、碧口电厂)缴纳的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其他增值税(包括长庆油田、碧口电厂)地方分享25%部分,全部作为地县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省级分享30%,地县分享70%。资源税省级分享70%,地县分享30%。
  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级分享50%,地县分享50%。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省级分享40%,地县分享60%。
  教育费附加收入除中央在甘四大行业所属企业新增的两个百分点归省级收入外,其余全部为地县收入。
  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所得税,按中方投资合作者的隶属关系划分预算级次。省级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的,划为省级收入;地县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的,划为地县收入。
  (二)省与地县支出的划分,仍维持原体制规定的范围不变
  1、省级财政支出包括: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不含50%的小型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农林水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民兵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价格补贴支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教育费附加支出,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支出,其他支出以及省级负担的国外借款及还本付息支出等。
  2、地县财政支出包括:地县自筹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地县农林水事业费,地县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经费(50%),地县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地县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地县负担的国外借款及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等。
  3、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特大抗旱和防汛经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及中央和省的其他专项拨款,仍由省财政专案拨款。
  (三)省对地县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
  1、省上对地县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决算数按税制改革转换后的收入为总收入基数,把地县上划中央和省级收入与省级下划地县收入相抵后,核定中央和省上1993年从地县的净上划收入,确定省对地县的收入返还数,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返还各地收入的基数,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返还各地收入的基数。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和省级收入还不到1993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