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甘政发[1994]100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家分税制改革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对地县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实行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省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从甘肃的实际出发,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基本维持省地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首先建立分税制体制的基本框架;根据现行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理顺省与地县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省地县三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在分税制改革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省与地县的分配关系。在留我省的收入中,合理划分省与地县各自的固定收入,并拿出几个相对稳定的税种做为省与地县的共享收入,保持省与地县财政收入的同步增长。基本维持省与地县的既得利益,原体制的上解、固定补助继续执行,地县上划中央和省级收入按1993年实收数换算,扣除中央和省级下划的收入后,全部返还地县。
(二)正确处理好统一政策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在省与地县的收入划分上,力求规范化,增强体制的透明度,取消原体制中不规范的做法。在继续支持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快速发展的同时,积极扶持经济落后地区和民族州县的发展。
(三)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在保持省与地县收入同步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省级财力占全省财力的比重,增强省上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正确处理好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的关系。在现行事权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科学核定收支数额,逐步建立规范的省对地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省与地县的收入划分
1、省级固定收入包括:省属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计划亏损补贴,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留省部分),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地方向国外借款收入,省级和省与地县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省级其他收入等。
2、地县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县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地县专项收入,地县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地县其他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