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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

  30岁以下享受本单位人均定额的50%;
  31-40岁为70%;
  41-50岁为90%;
  51岁以上为110%;
  退休干部职工为130%。
  为了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各单位可从福利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中给干部职工一定的医疗补贴,按每一年工龄4元累计,发给个人。
  五、各单位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实行按单位分帐管理的办法。干部职工因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的10%和个人月工资额的一定比例。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年累计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额。
  包干给定点医院的各单位的住院费,如超支,经审查合理部分由省财政、定点医院、享受单位按4:4:2的比例分担。如有节余,医院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其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由于价格因素、转外医疗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住院费大幅度超支(超过单位定额的50%),年终经联审后,按单位区别不同情况由省财政厅酌情补贴。对医疗质量高,服务态度好,经费管理好的医院由省财政拨款,给予一次性奖励3-15万元。
  六、离休干部(含够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公伤、癌症和垂危抢救病人,在合理治疗的前提下,医疗费用实报实销。这部分人的医疗费,由省财政拨公费医疗办公室统管,并由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公费医疗承办医院必须做到:(一)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一切为了方便干部职工就医,确保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二)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大处方,无特殊需要,不能使用非常规药品。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不能做超常规检查,严禁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高新设备的检查和贵重高档药品的使用要订立严格的制度。各级医院都必须把药品收入和“大、高、新”设备检查费的收入与奖金脱钩。(三)由于设备技术条件所限确需转院治疗的,凭定点医院证明,到指定医院就诊。
  八、公费医疗享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工作。要制定干部职工门诊就医的报销及住院等管理办法。要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关心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保健投入,组织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以增强干部职工体质、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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