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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川办发[1994]81号)


  省公安厅、省轻工厅、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有不少地方已成为县级经济的主体。由于这些新成长的企业,内部保安工作尚不健全,致使一些企业的事故、案件、纠纷不断,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为了加强这些企业内部的保安工作,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企业内部保安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内部的人员、财产安全,而且也影响到企业的声誉、经济效益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同其它工作一样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要加强业务指导,经常检查企业内部保安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措施。鉴于“三资”企业的特殊性,其业务指导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企业的主要领导,在抓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抓好保安工作。要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做到组织、人员、制度落实。
  二、建立健全组织
  乡(镇)村、社和街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厂矿、建筑、旅店及大、中型商贸、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产业,都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安组织。这些组织是企业抓治安防范、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构,行政上受企业领导,业务上受公安机关指导。
  (一)机构设置。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人数、地理环境等情况,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保安组织。企业专职保安人员的配备,一般不超过企业人数的2%。工矿、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可聘用一定数量的护厂、护场、护矿人员。服务性行业可聘用一定数量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保安员,但不得私自招聘人员,擅着保安服装。
  (二)严格审批手续。企业建立保安组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业性质、生产经营规模、职工人数、拟建立理由专职保安人员职数和保卫目标,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县以上公安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应到现场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复。企业对保安人员的调换,应征求审批机关意见。新调入和聘用的人员,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政审和培训。已成立保安组织的企业,要重新完备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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