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整顿猪肉市场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 川府发[1994]121号)
省政府《关于切实整顿猪肉市场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94]11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抓紧开展了工作。成都市等十个重点地、市,成立了专门班子,制定了有力措施,执法部门、主管部门和宣传舆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并实施整顿方案,已取得初步成效。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经常化并长期坚持,纳入法制管理轨道,避免出现“整顿一阵风,过后又放松”的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宣传机构和执法部门要结合整顿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大力宣传《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提高社会各界对上市场猪肉卫生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对学习、宣传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使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在整顿猪肉市场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上市猪肉卫生质量管理的决定》,进一步认真做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工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在具体实施中,有关定点宰杀的问题,按《
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执行;生猪流通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流通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4]25号)执行;市场整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整顿猪肉市场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94]111号)执行;查处灌(注)水和病害猪肉分别按《国务院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对阻挠、刁难、聚众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独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