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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检查多层次传销活动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6日)废止

关于清理检查多层次传销活动的通告
 (深工商[1994]105号)


  近来,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引诱、欺骗、盘剥消费者,牟取暴利;有的无照经营,偷税漏税;有的甚至走私贩私,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制止和查处多层次传销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94)第233号、第240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我市多层次传销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开展多项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察处登记备案。
  二、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依法从严处理。
  三、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的,除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外,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此类经营活动。
  四、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
  五、严禁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贩私物品,违者依法从重处罚。
  六、禁止开展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方式,并且传销者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自新成员入会费的传销活动。
  七、禁止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为加入条件的传销活动。
  八、严禁对多层次传销活动、传销者的报酬及传销的商品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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