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4年第22号)


  现发布《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9月21日

          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影发行放映活动是指发行、放映70毫米、35毫米、16毫米影片和球幕、环幕、水幕等形式的营业性发行、放映活动。
  第三条 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上岗前,经文化行政主管机关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规定的设备。
  四、放映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