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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失效]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员工在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休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员工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四)就业状况;
  (五)社会保险标准。
  第八条 确定最低工资的方法为:深圳市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乘以赡养人口系数,并综合考虑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因素加以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最低工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等组成的最低工资调整小组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最低工资调整小组的产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调整小组在研究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当征求市财政、民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最低工资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五月上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上述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五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人民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但员工由于本人过错造成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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