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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强化采伐和流通管理。各地都不得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要加强采伐源头管理,坚持凭证采伐,总量控制,坚决制止“判青山”等无证采伐和少批多砍、乱开口子、乱批条子、超限额采伐林木的行为。重点产材县的木材要继续执行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的政策。
  要整顿木材加工、经营秩序,加强监督管理。对林区县(市)现有的木材加工、经营单位,要逐个进行审核审查。对不具备条件或靠收购无证无印木材非法加工、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确需保留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要切实纠正采取降低税费等不正当手段,收购毗邻地区木材的错误做法,加强对木材市场的林政管理,严禁无证无印木材上市交易,无证加工、经营和非法上市交易木材,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各级政府要统一部署,林业、工商、财税、物价、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年底前搞好木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要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少数地方木材超控量外运的违章行为。凡没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铁路、交通等部门一律不得承运。木材检查站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切实加强对林地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是规范我省林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征用占用林地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乱占林地。要坚持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凡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按规定交纳各项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无偿划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地。各地要抓紧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在10月底前补办审批补偿手续。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的,其非法征、占用的林地应予收回。
  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猎枪、弹具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四、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哄抢、盗伐国家集体所有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杀、经营、走私、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珍稀植物以及殴打、伤害林业执法人员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要组织林业、公安、司法、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打击。对大案要案要集中力量侦破、公开处理。要防止和及时平息以山林权属纠纷为借口的哄抢滥伐林木事件。对挑起事端、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惩。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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