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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绿化荒山,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省林业建设呈现了蓬勃发展的好势头。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省林业生产特别是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部分重点产材地区资源过量消耗呈上升趋势,可伐资源急剧下降;木材流通秩序比较混乱,非法加工、经营和违法运输木材的活动有所增加;乱占滥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国有和集体的森林资源、资产流失较多;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和毁林犯罪行为查处和打击还不够有力;林业执法队伍不稳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精神,为加强我省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全球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和引导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我省森林质量差,可伐资源少,更要牢固树立森林资源的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改革开放与依法治林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今后,各地都要切实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上来,把森林资源消长,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当前,各地都要深入贯彻《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把过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局面扭转过来。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制观念,使爱林护林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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