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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关于规范整顿我省期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对已组建的各种内盘期货经营机构,要逐个排队,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并规范其运作。
  (一)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整顿的要求,严格对照检查,认真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二)凡未经国家批准为期货经纪公司,但属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单位,经该期货交易所批准享有会员代理权的,可继续行使其代理权,为客户提供期货经纪业务。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制订“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待“管理办法”颁布后再做相应调整。“管理办法”颁布前,会员单位代理期货业务时,必须将期货交易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严格分开,下设一个非独立法人的代理部(代理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专门负责代理业务;一律不得挂期货经纪公司的牌子;代理业务严格限制在会员所属的期货交易所,不得为客户代理其它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如所属的期货交易所被国家取消,则代理权随之取消。
  (三)凡有经国家批准的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并经该交易所批准享有代理权,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省监管办审核确认条件具备的企业,可按规定作为期货兼营机构,由省监管办转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四)非会员单位进行期货代理业务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三十天内,一律停止接收新客户和新单子,正在交易的合约,允许其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交割,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期货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省外期货经纪公司以各种方式在各地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文的规定进行规范整顿。
  (六)期货咨询服务公司和其它为期货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凡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期货经纪业务的,应按规定限期予以停止。
  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期货经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国内股票指数和其他各类指数的期货业务;在国家有关从事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期货业务管理办法下发前,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外汇期货业务。已经从事该项业务的,应立即停止接受新客户和新单子,正在交易的合约应在合约到期前平仓,并接受期货监管部门和国家外管局的清理。
  四、严格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根据国家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或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只能从事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期货品种,以套期保值为主;亏损单位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我省期货经营机构在接收新客户时,应按照规定予以审查。当地期货监管部门要检查督促,定期抽查。
  五、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为改变我省期货从业人员培训较为混乱,培训内容和教材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相当数量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适应的状况。今后,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由省监管办授权的机构负责办理。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资格证的发放,按国家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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