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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关于规范整顿我省期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证券
 委员会关于规范整顿我省期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1994]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精神,规范整顿期货市场,保证我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关于规范整顿我省期货市场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整顿我省期货市场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在部分地区进行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不顾条件,有盲目发展的倾向。一些地方自行批准期货经纪公司,运作也很不规范,部分期货经纪人素质不高,更有少数不法分子趁机进行诈骗活动,纠纷、投诉屡有发生,给客户造成了损失,影响了试点工作的健康进行,必须进行规范整顿。这次规范整顿期货市场的要求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精神,按照“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加强领导,立足规范,清理整顿,搞好试点,巩固提高。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境外期货交易和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国家对此已有明确规定,要做到令行禁止。凡境外期货交易,必须限期停止;已有境外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再接收新客户和新单子;正在交易的合约,允许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交割。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好境外期货停盘的善后工作,防止不法分子趁机携款外逃,已汇出境外的保证金要及时调回。凡中外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或转为全资中资公司。如转为全资中资公司的,需经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期货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审核同意后,重新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对于继续违反规定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的,要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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