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乡镇、村集体和个人均未出资,靠贷款创办,主要领导由集体委派,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应界定为集体企业,其存量资产的产权按上述办法界定。对那些完全由个人投资,只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管理费,但挂乡村集体企业牌子而乡村集体又不承担责任的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原则上将历年的减免税界定为乡村集体股,具体比例由集体股权代表和出资者协商决定。
五、建立和健全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为明确乡镇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实现政企分开,切实加强对乡镇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各地都要按乡镇行政区建立健全乡(镇)经济联合社和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乡(镇)经济联合社作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乡镇农民行使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乡(镇)经济联合社管委会应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由乡镇所属的村经济合作社选派社员代表选举产生。乡(镇)经济联合社应建立乡(镇)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是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代表乡(镇)经济联合社选择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向乡镇集体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合作企业和公司委派董事,选择乡镇集体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监督集体资产的运行;二是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选择集体资产的投资项目,转让集体产权,集中资金投向优势骨干企业,优化集体资产结构;三是集体资产的积累增值。代表乡(镇)经济联合社获得资产的投资收益,建立资产积累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不断增值。
乡(镇)经济联合社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使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与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和增值率挂钩。县(市、区)农经委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经济联合社和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
六、积极完善股份合作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组织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各方的合法权益。
1、股份合作企业都要制订章程,建立健全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企业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
2、凡是具备《党章》规定条件的,都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委会(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