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凡是符合公司制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提倡按照《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重点骨干乡镇企业要积极引导通过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不断提高企业的规模经营效益,并带动一批相关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提高。乡镇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由各级体改委、计经委和乡镇企业局联合审批。
  乡村集体企业引进外资和技术,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也是一种转制形式,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般不再搞股份合作制,已经搞的,必须根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法规加以完善。
  三、规范乡村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等,其资产都必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评估机构要对资产评估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要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建设。县及县以上应组建以乡村集体企业和其它农村集体资产为评估对象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
  四、进一步明确乡村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和量化的有关政策
  1、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其原始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各投资方的股权。历年投资增值、减免税、贷款技改增值等形成的全部增值资产原则上按乡、村集体等投资者的投资增值和职工劳动积累两部分各50%划分股权,乡、村集体等投资者按其原始投资比例确定投资增值部分的股权。乡、村集体在企业中的股权设为乡、村集体股,其所有权代表分别是乡(镇)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乡镇集体企业划作职工劳动积累的部分设为职工集体股。
  2、职工集体股归职工集体所有,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建立的职工持股会持股,并作为团体法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行使职工集体股所有权。职工集体股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工龄长短、岗位职责和贡献大小量化到职工个人,但量化到职工个人的总量不得超过职工集体股总量的70%。其中厂长(经理)等企业骨干的最化额,可根据企业效益和规模而定,一般不超过职工平均量化额的10-15倍,同时不超过量化给职工个人总额的10%;对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再适当增加比重。
  3、量化给个人的股份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分红权,不能带走、继承、馈赠、转让,并应按一定比例现金配股,量化部分与现金配股比例一般不低于1:0.5。职工和社员的现金配股作为个人股,其所有权归个人,可继承、馈赠、转让,但不得抽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