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委办[1994]39号 1994年9月17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关于深化乡镇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4]7号)下达后,全省以股份合作制和“小微亏”企业租赁、兼并、拍卖等形式为主的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取得了明显成效。从总体上看,方向是对头的,发展也是健康的。当前,在改革过程中一些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指导工作需要相应跟上。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多种实践形式;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明晰企业产权;坚持把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促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配置和提高素质,巩固壮大集体经济。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认真试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在具体改革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群众创造、群众意愿与积极引导、加强具体指导相统一的原则。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同步推进的原则。
--企业转制形式多样化与操作程序规范化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转换政府职能相配套的原则。
二、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厂制宜,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乡村集体企业,一般都应逐步改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对适宜家庭、个体经营或设备技术简单的小企业,经营不善效益较差的企业和亏损企业,应大胆地实行拍卖、租赁。要打破社区地域和所有制界限,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