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步骤
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为依据,从各地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协调会纪要》精神和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积极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乡镇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乡镇企业发达、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组建步伐,向面上推广;部分组建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的地方,应抓紧试点。近期组建的重点,一是当地(县、市、区)的重点骨干乡镇企业;二是乡镇企业中的“三资”企业;三是年产值500万元以上或年利税1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这些企业是我省乡镇企业的主体部分和骨干力量,要花大力气,争取用二至三年时间,把这些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建立起来。
二、基本条件和组建方法
凡经过登记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设备技术力量,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济效益较好,有相对稳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职工队伍的乡镇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均可依照《
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乡镇企业组建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一般可由上级工会与有关方面协商成立筹备组织,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发展会员,召开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同时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会员因合同期满、解除合同、被辞退或企业倒闭离开企业的,可保留会籍。
三、干部配备
乡镇企业工会干部以不脱产为主,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一般应配专职工会干部。
乡镇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可以由党的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当选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享受企业副厂长(经理)和中层正职待遇。
根据《
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能随意调动其工会的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须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同意。对任届期满不连任或落选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企业应妥善安排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