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广告、宣传横幅等不符规范、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六)路名牌、街巷牌、楼(门)号牌,不整、残损、不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七)雕塑、街头艺术品破损、不洁,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作为生活垃圾倾倒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十一)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二)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前款(三)至(七)项的处罚,每逾期一日,分别加处原罚款数额1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加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每逾期一日,分别加处下列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一)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大型户外广告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影响市容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霓虹灯、灯箱断亮、不亮,影响市容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