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和完善聘用合同制度,建立能者上,庸者下,优者进,劣者汰的人事管理机制,扩大法律服务所的用人自主权。
(一)逐步改法律服务所主任任命制为聘任制,改变服务所主任统一由司法助理员兼任的模式。聘任合同由县(市、区)司法局拟定,征得乡镇(街道)政府的同意后签订。对聘任人员实行责、权、利挂钩的目标管理制度,定期考核。达标的,兑现奖励,继续聘用;未达标的,按约处罚,直至解聘。
(二)法律服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各所根据自身的业务发展需要和经济实力确定用人数量。聘用人员应面向社会,择优选聘。聘用期满后,优者留,劣者汰,不断优化法律服务所的人员结构。
四、改革管理机制,推行责任承包制,逐步扩大法律服务所工作时间上的自主权。实行承包责任制,即:法律服务所与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承包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形式:
(一)全额承包。全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和业务支出均由所内自己承担,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定额承包。所内工作人员中的国家干部(含司法助理员和调配干部)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乡镇(街道)负担,招聘人员的报酬由法律服务所开支;或乡镇(街道)负担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其它由所内收入开支。
(三)目标责任承包。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均由乡镇(街道)负担,确定服务所的年收费目标、分成比例和奖罚规定。
(四)地、市、县(区)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形式,可参照上述责任承包制的办法确定。
实行承包责任制后,乡镇(街道)对法律服务所主要进行宏观管理,一般不再抽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去做非本职工作。为乡镇(街道)其它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都要按工作量收取一定报酬。
五、引入激励机制,建立按劳分配,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把个人收益与其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挂钩,多劳多得,逐步扩大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上的自主权。
(一)对法律服务所内的国家干部(包括司法助理员)实行业务收费目标管理,按年度考核,完成定额指标的,享受奖励工资;超额完成的,超收部分,川区按10-30%;山区(含固原地区六县及盐池、同心、陶乐)按20-40%提取奖金;完不成定额的,按比例扣罚奖励工资。
(二)法律服务所内的招聘人员,一律实行效益浮动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具体分配比例,由各法律服务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市、区)司法局审定。(乡镇<街道>政府付给招聘人员的报酬、补贴,计入本人的收入总额,一并实行浮动)
(三)县(市、区)司法局可设立所创收超万元奖和个人创收五千元奖,高收重奖,表扬奖励超额完成责任目标或单项成效突出的法律服务所和工作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实行法律服务所主任职务津贴效益浮动制。即:川区年收入5000元以上,山区年收入3000元以上的所,所主任月发职务津贴30元;川区年收入3500元至5000元,山区年收入2000元至3000元的所,所主任月发职务津贴20元;川区年收入2000元至3500元,山区年收入1000元至2000元的所,所主任月发职务津贴10元;川区年收入2000元以下,山区年收入1000元以下的所,所主任不发职务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