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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实行公证处主任职务津贴制。“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的公证处,主任年职务津贴分别为公证年收费总额的0.5%和0.3%。
  (三)改革收费办法,实行灵活收费。在目前公证收费偏低的情况下,允许各地按照“优质优价,协议收费”的原则,积极探索有利于实现公证人员价值补偿且不违背国家收费标准的有效方式,灵活地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承受能力,采取在农村实行有偿、微利收费,在城镇按公证员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以及公证员专业职务等级,客户指定等情况,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证处向事业单位过渡。根据我区经济落后及公证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一些公证处改成事业单位后,可能收入不敷支出造成困难,因此,不做硬性要求。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可改为事业单位:(1)本地经济比较发达,证源有可靠保证;(2)公证处的基建、人员工资、医疗、离退休等费用有保障;(3)连续三年人均年办证收费超过一万元。改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在名称上应改为公证事务所,事务所主任应实行选举制,所内人员实行聘任制,经费管理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今年,区厅选择一个具备上述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向事业单位转制的试点。两地两市也可选择一个试点单位,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三、发挥公证职能,拓宽服务领域
  要全面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公证机构的职责,努力向公证服务多元化发展,使公证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领域及生产、流通、分配的各个环节中去。在当前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着重于开拓经济领域。要积极为全区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在企业招标、承包、租赁、拍卖、兼并、联营及股份制改造方面发挥公证作用,以促进企业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在资金信贷上,通过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配合银行和财政部门做好信贷资金和支农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房地产方面,做好土地(包括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等公证。同时,积极参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为公房出租、出售做好公证;建筑方面,积极办理建筑招投标、合同公证,监督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工商管理方面,进行先公证后工商登记,即将合伙合同、企业联营合同、股份制章程、各类公司设立及厂房、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等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先办理公证,把当事人的活动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涉外经济方面,认真办理引进外资、合资、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国际贸易、对外索赔等活动需要的公证事项;劳务方面,要主动深入劳务市场,办理劳务合同、劳动保险合同公证,发挥公证调节监督作用;在农业上除了做好巩固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外,要着重扶植乡镇企业和村办集体企业及各类专业户、承包经营户的生产,积极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要注意发挥证明以外的公证服务职能,为公民、法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如证前的法律咨询、司法建议;证中参与合同、协议的谈判,当好经济决策顾问,修改完善合同条款,代拟法律事务文书;证后的回访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调解,必要时,可出具强制执行许可证明书,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设置公证机构,拓展公证网络,扩大公证员队伍,不断提高公证员素质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地、市及企业密集区、矿区、农场和各类经济开发区设立公证处,其人员可以占编,也可以招收不占编的合同制人员;允许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法律服务所为依托设立公证办事处。其人员可以是公证处派往该处的公证人员,也可以是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还可以从社会上招聘合格人员或吸收政治部门和教育战线的离退休人员。允许在公证业务量大的单位设立公证联系点,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大力提倡在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尤其是经济主管部门及金融、房地产、外经贸等部门聘请公证联络员和公证顾问,条件成熟的也可接受客户聘请担任常年公证顾问。
  为充实办证力量,要多途径发展公证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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