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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6、律师事务所均应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上交年检费。缴纳费以律师事务所年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各所计算缴纳的比例是:县(市、区)律师事务所上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3%,上交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2%,上交区厅3%;地(市)属律师事务所上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5%,上交区厅3%;区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上交司法厅8-10%。各律师事务所均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上交年检费,否则一律不予注册。
  7、要加强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律师行业防止不正当竞争管理办法》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使律师工作管理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意见

  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快公证工作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和目标
  指导原则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要冲破公证机关是行政组织的思想束缚,增强公证处向事业单位过渡的紧迫感,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条件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不搞“一刀切”。基本思路是实行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改革,全面推行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确立公证处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权,增强公证处的生机与活力。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与我区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的公证工作新格局,公证机构发展到30个以上,有三分之二的公证处向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过渡,公证员队伍发展到200人以上。
  二、加快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增强自身活力
  (一)改革人事制度。(1)应积极推行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公证处主任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使真正懂业务、有能力、有群众威信的同志来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公证处主任在人、财物方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2)对公证人员可以实行在不改变原有身份性质的前提下,以合同的签订与否来确定其是否受聘、待聘或解聘;(3)允许突破编制限制,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公证工作。对公证辅助人员全部实行合同制。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公平的用人机制,更好地促进公证人员的合理配置和流动。
  (二)改革经费管理制度。鉴于各县(区)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本着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公证事业的宗旨,允许公证经费管理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独立核算,自收自支,采用这种办法的公证处,自立帐号,独立核算,处内人员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2)差额预算。凡未实行自收自支的公证处,都应积极推行这种办法。补贴的具体比例,应本着“保证吃饭”,有利于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的原则,由各县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证源和公证人员素质等情况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补贴比例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3)全额预算。这种办法原则上只适用于南部山区(包括陶乐)经济贫困县。
  不论是采取差额预算,还是全额预算的办法,都应实行目标责任制,定额承包,超额提成奖励。就是公证处采取与司法局签订承包合同或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规定年收费定额,超额部分提成奖励。公证处内部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将承包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人,奖金不保底不封顶,拉开档次。定额目标可以前三年办证数和收费金额的人均数作为公证员当年办证的定额数,年终完成目标的,每人可提取两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超额完成定额目标的,可提取超收部分的30%给予奖酬。未完成目标数的不得奖。
  设立公证处主任基金,基金额从年终收入节余中按5%提取。用于开发业务和对有贡献的公证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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