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律师事务所人员招聘制度。聘用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正确处理事务所和律师人员个人的关系。凡聘用人员,一般应先试用三个月,经考察后对适合从事律师或辅助性工作的,再签定为期1-3年的聘用协议。期满后可根据其工作和表现,决定是否续聘。聘用人员在事务所工作期间,应受聘用方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检查,同时有权参与本所的民主管理,其政治待遇、业务培训、福利待遇、奖惩等与本所律师相同。其他相近专业中高职人员被聘用后,可以依据原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同级律师职务待遇。“国办所”经主管司法局批准可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但聘用必须在编制人员基础上,本所不聘用人员不得超过30%。
(二)律师事务所享有财务自主权。在财务管理上,司法局除只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初预算、年终决算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监督外,其他财务管理上的权利在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均由律师事务所行使:经费管理办法自行确定;财务帐号和会计出纳自行管理;支出计划和项目自行安排;工资形式和奖励办法自行决定。
(三)实行不同的分配形式。
1、不论是何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都要实行或逐步推行效益浮动工资制。效益浮动工资的比例,自治区、地(市)属律师事务所一般以本所年业务收入的35%以下计发;“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及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一般以40%为宜。个人分配要与办案数量、质量、服务态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职业道德等综合目标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拉开档次。管理辅助人员的工资根据其表现、工作量及贡献大小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2、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在分配上可采取定额包干超额提成的综合目标管理办法,或试行内部效益承包责任制,由司法处、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或由司法处、局与律师事务所订立承包合同,以上年度的任务指标为当年包干指标基数,超额部分允许律师事务所提取30%左右用于奖励,年终兑现。
3、对实行差额预算的律师事务所,其业务收入任务完成后的超收部分,可提取35%左右用于奖励。
(四)设立专项基金,建立律师内部的保障制度。
实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在安排其收支分配时,应当从有利于律师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建立以下专项基金:1、事业发展基金。从业务收入支出结余部分提取50%,主要用于律师业务开展;2、医疗保险基金。从业务收入支出中每月提取4-6%,用于律师人身医疗、养老方面的保险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险;3、职业风险预备金。从业务收入中提取10%,主要用于律师工作过错引起的对外赔偿和律师所、律师个人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意外、突发事故引起的开支;4、修购基金。从业务收入中每月提取3-5%,用于设备,房屋修缮和更新。
(五)实行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津贴制,具体数额由各所确定后,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六)各律师事务所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按时报送会计报表。
四、积极拓展业务,努力扩大服务领域
鼓励、提倡律师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方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为目标,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积极承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律师工作人员都要围绕我区经济上新台阶的部署,重点开拓以下新的服务领域:1、竭力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努力扩大为大中型企业和当地骨干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覆盖面,从法律角度帮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积极为大中型企业改组和小型企业的承包租赁、股份制出售企业、国有民营等新的经营方式“全程”法律服务。2、主动为培育和发展商品、证券、劳务、技术、物资、房地产等六大市场服务。3、积极介入国家在宁重点投资项目,特别是为我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提供法律服务。4、根据自治区“北重振、南放开,中部上台阶”的经济发展战略,积极主动为“三资”企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及我区与沿海、中南和邻近省区的经济合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和建设、新兴技术产业的合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等提供多方面、高层次的法律服务。5、积极为发展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和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提供法律服务。6、努力搞好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代理和资信调查、履约担保、企业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代理。同时要大胆探索代办境外企业的租赁、承包的法律事务;代办不动产的开发、购置、转让或继承;代办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等有关国际国内融资法律事务;代办股票、债券发行事务;代办知识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代理;代办建筑承包、招标投标;代办境内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协助寻找境内外商务伙伴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五、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律师队伍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