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鼓励和支持我区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国内各地及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
7、在经济发达、人口众多、交通便利的乡(镇),可以建立律师事务所。
8、具有2名以上取得律师资格人员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可以申报组建律师事务所。
9、提倡在各类经济开发区、企业密集区、矿区建立律师事务所或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10、鼓励创办“规模大、人员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律师事务所。
(二)积极创造条件吸收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律师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采取优惠政策吸收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进入专职律师队伍。
1、积极向人事部门争取国家编制和不要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发展专职律师;
2、吸收政法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律师资格、符合律师条件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以及原从事政法和法律专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兼职或特邀律师工作;
3、从法律、金融、经济、外语等院校(系)的毕业生中挑选一部分优秀生,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从事律师工作;
4、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人才,在调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后,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1)从事应用法学教学、科研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审判员、检察员后,实际从事审判、检察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
(3)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行政业务或在法制等部门从事其他法律业务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
(4)在司法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6年以上,分管律师工作的人员;
(5)具有经济、金融、科技、外语等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本专业法律、经过半年以上基础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
(6)法律专业硕士以上毕业生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满一年,在国外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回国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5、发展律师助理人员队伍。鼓励律师事务所配备专业助理人员,从事秘书、文档等工作;
6、鼓励律师事务所聘请金融、股票、证券、商标、专利、商务、外经贸、房地产、工商、税务、海关等各方面专家担任专业顾问,指导律师开展专业法律事务。
(三)律师事务所属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申办人可自主选择合作(含股份制)、合伙、私营等组织形式。新办不占编的律师事务所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办所”也可引入承包机制或实行“国有民营”的方式。律师事务所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可以被兼并或自行申请注销。
三、扩大律师事务所人员、财务、分配自主权,建立与市场规则相适应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运行机制
(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选举制和律师聘任制。
1、无论实行自收自支还是统收统支、差额补助的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主任负责制,其内容是:(1)主任享有对所务工作的全面管理权,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决定人员调配、财务开支、业务开展等重要问题。(2)主任在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必须实现资产增值,事业发展,人员素质提高。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履行职务情况,有权决定对主任的奖惩。(3)建立主任基金。实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管理方式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可以在年终结余的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本所年业务收入的2-3%作为主任基金,用于律师间的交往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律师人员。
2、主任由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不具备选举条件的,由同级司法局推荐,报地、市司法处(局)审批,同时,报区司法厅备案;地市和区厅直属所主任,报区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