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新闻出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
1、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和《
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加强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措施。新闻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刊播“有偿新闻”。新闻报道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被采访对象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对以重奖办法吸引新闻工作者采访报道的单位和企业要坚决回绝;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不得把用新闻报道体裁处理的专版、专栏、专题等作为广告收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企业或有关单位分配住房、装饰居室,安装电话、制做家俱等,不得到企业或者有关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得擅自接受企业或外单位的旅游、出访邀请;记者不准对采访对象提出特殊的食宿和接待要求。
2、报纸、广播、电视要不断增加新闻的信息量。宁夏人民广播电台的早间要闻和宁夏电视台的宁夏新闻节目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严格控制广告的版面和时间,党报(对开四版或四开四版的)每日刊登广告的版面总量平均不得超过一个版。确需扩版、增版广告专页的,应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批准。
3、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的管理。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以及有线广播站和有线电视台(站),都必须以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宁夏人民广播电台的一套节目和宁夏电视台的节目,在转播这些节目中,不允许停播或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影视剧、录像制品应以国内的为主,外国及港澳、台影视剧不得超过每周影视剧、录像制品总播出量的三分之一。有线电视台一律不得自办商品广告节目。批准新建的有线电视台(站)由广播电视厅报区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地各单位不得转收、转播卫视中文台节目,家庭不准安装卫视接收器。确因工作需要和涉外单位需要安装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须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厅批准,并报区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能实施。
4、加强广告刊播管理。严格执行广告管理有关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刊发广告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要追究刊发单位领导的责任。
5、出版社必须对出版物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负全部责任,对书号必须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统一掌握。严禁将经济指标和书号分配给个人掌握。所出图书必须在选题经主管部门批准,书稿经严格“三审”之后,方可安排出版。凡未经过严格三审的图书,出书后发现重大差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