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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热爱祖国、保卫祖国为内容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教育。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区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长期坚持,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对象,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知识教育与军事训练相结合。
  第五条 进行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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