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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性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性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川府发[1994]13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性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维护政府表彰工作的严肃性,使表彰奖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参照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管理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的名称、范围和时间
  (一)评选表彰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为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和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政治思想、业务技术上出类拔萃的集体和个人,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可授予“四川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四川省××工作先进个人“称号,但要从严控制。
  (三)在全省系统或行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以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授予“四川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四川省××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四)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
  二、表彰奖励审批办法
  (一)四川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省劳模待遇)经省总工会和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评选活动,要求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先进个人(不享受省劳模待遇),除省委、省政府有规定的外,一律要申报。申报的文件材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事项申报表》(式样附后)一式3份径送省人事厅,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三)省级各部门(含部门联合)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评选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会同省人事厅商定有关奖励办法后进行联合表彰。
  (四)省级各部门的内部处室不得开展全省性的单项业务工作的评比活动。
  三、表彰奖励名额
  (一)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名额,由省总工会与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决定。
  (二)其他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名额,由主办部门与省人事厅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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