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2日)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8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国防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征兵工作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兵工作,是指依法征集义务兵的行为。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军区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征兵工作。
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安排和要求,负责完成本辖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任务。
第四条 征兵工作实行同一部队兵员相对集中征集地的原则。根据各地应征公民数量、体质,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兵员储备需要以及优抚、安置承受能力,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征兵任务。
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第五条 适龄青年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应尽的光荣义务,应当积极报名应征,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其报名应征。
第二章 征兵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