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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修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25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农业、科技、教育、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银行、供销社、科研、学校、科协等有关单位,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推广农业技术的基层事业单位,受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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