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3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25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查处或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