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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3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25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查处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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