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艺厅须距中小学校200米以外。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持安全合格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持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区、县文化文物局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
区、县文化文物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登记或不登记的答复。
第六条 经营者歇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游艺场所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游艺场所经营者应每年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核验,经核验重新登记的,方可继续营业。
第七条 从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场内秩序,保持场内清洁卫生和良好通风。
二、按登记时核定的数量、规格设置游艺设备。
三、不得使用文化行政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戏机磁卡;不得有
《条例》第
十条所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禁止以游艺活动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不得经营有奖游艺活动,不得安装、使用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
五、电子游艺厅不得允许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场,并设置明显禁入标志。
六、接受文化、公安、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并照章交纳税费。
第八条 参加游艺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和维护场内秩序,爱护场内设施,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不得喧哗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三、不得利用游艺活动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
第九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文化娱乐市场检查证。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文化行政机关登记的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罚款。
二、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