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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四)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
  (五)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六)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
  (七)占路设摊、堆物、搭棚或者擅自设立停车场、点;
  (八)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广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广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随地躺卧、露宿;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车辆装载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五)其他有碍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任意借用、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树搭棚;
  (四)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
  (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完好。
  广场内禁止下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故意损坏路牌、交通隔离护栏、废物箱、公用电话亭、路灯及其他照明设施;
  (三)毁坏、污损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
  (四)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完好的行为。
  第十条 广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出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二)非经营性车辆从事载客、载货营业;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四)擅自设摊经营;
  (五)携犬进出;
  (六)杂耍卖艺、流浪乞讨。
  第十一条 凡需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广场管理办公室同意:
  (一)举行重大活动;
  (二)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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